为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核心功能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溢出效应,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及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条 资助内容
1、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后补贴资助。资助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20%给予补贴,国家级、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已获区级或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补贴的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后给予补差资助。
2、每年对经认定的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考评,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研发经费奖励性后补贴。考评主要包括:研发贡献、研发投入、研发成效等方面内容,以量化评分为主。资助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20%给予奖励性后补贴资助,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只能获得3次。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企业研发机构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内容和要求,在“浦东科技网”上在线申报,提交相关附件,并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第四条 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审核提出资助方案,经与财政局会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
基金办在立项后,办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1]43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2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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