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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2024年优质中小企业申报通知(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2-2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8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3月22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并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3月22日前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来源::上海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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