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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20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0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专项实施有关政策及细则,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指南并负责推进计划执行,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中评、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评估与审核,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若干政策》等的规定,原则上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经营地、财政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所支持项目的办公、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在临港新片区开展;

(三)申报单位要求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经济规模合理、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四)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条(重点支持领域)

全方位聚焦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国家、上海市明确的四大产业领域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和上海市配套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六条(支持范围、条件、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范围

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领域符合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临港新片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推动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和发展的产业项目建设。

(二)申报条件

1、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项目需在临港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

3、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投资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支持。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以上支持范围和条件,根据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开发主体对项目进行线上预审(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投资促进中心对项目进行线上初审(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我委根据以上建议确定项目初审结果。

(三)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我委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并给出专家评审结论或第三方评估结论。

(四)我委根据评审情况,通过专项办领导小组会等会议决策确定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项目协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需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后,根据项目评估情况,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金额的30%,项目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委托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参照市级和临港相关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报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

(一)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五)项目总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

(六)其它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三)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2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超出项目执行期3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七)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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