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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60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口的服务应列入《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不得重复申报“进口贴息事项”。

(四)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五)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以外的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录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附表2),《2024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附表3);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5.企业进口的服务,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还应提交与进口服务相对应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并在该系统中登记实际进口额;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应包含《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24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3.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提交1套。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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