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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建设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87

闵市监〔2018〕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现就调整《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建设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市监规〔2017〕24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建设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市监规〔2017〕24号)中涉及“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表述废止,原针对“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奖励和相关要求替换为“上海品牌认证”。

二、“上海品牌认证”的奖励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参照原“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

三、本通知为《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建设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市监规〔2017〕24号)的修订条款,若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四、除上述修订条款外,《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建设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市监规〔2017〕24号)其他条款继续适用。

五、本通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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