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预〔2022〕9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功能提升类项目实施细则》(沪浦发改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产业类功能提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支持全球营运商、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全球机构投资者、产业数字化、全球消费品牌、国际经济组织等集聚自贸试验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航运、贸易、消费中心建设重点项目;支持离岸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新型国际贸易发展。
(二)提升产业集聚能级。支持自贸试验区核心产业、先导产业、功能性平台创新发展;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绿色金融等;支持全产业链保税模式、保税研发、保税维修再制造相关项目;支持南北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实现功能互补,提升区域整体能级。
(三)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支持外商投资准入、贸易便利化、跨境服务贸易、规则规制标准管理等制度型开放改革创新试点;支持“一带一路”多层次跨境服务体系和平台功能建设,支持“丝路电商”合作交流先行区建设;支持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盟等“长三角一体化”建设。
(四)提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品质。支持以强化开放枢纽门户功能为目标的投资贸易便利化设施建设,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支持数字化转型新基建建设;支持“一业一证”“四个治理”“一网通办”等“放管服”改革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支持人才出入境等综合便利措施开展,提升人才服务和保障水平;支持展示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
(五)其他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支持对象及申报主体
专项资金支持的功能提升类项目为2024年启动建设项目,且不超过本轮政策期间。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由片区管理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后,按照审计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四、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需准备的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类,详见附件1)。含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2)。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3)。
(4)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5)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6)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7)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0%及以上。
(9)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10)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1)涉及风险投资、成果专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及相关认定证书等的复印件。
(12)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相关息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片区管理局转报需准备的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4)。
(三)申报要求
1. 认真填写《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制《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相关数据及依据应当真实、科学、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可行性实施方案必须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方案和内容、配套条件、成效分析、项目风险与对策等内容。
2. 曾获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需通过项目验收后方可再次申报。
3.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别项目进行主动申明和告知承诺,未申明者不予受理。
4. 申报项目如为信息化项目,需要承诺同意与自贸试验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5. 产业类功能提升类项目总投资中固定资产(含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改造装修费、室外总体工程费等建设投资)比例需要在50%及以上。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线上申报,线上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产业类项目线上申报入口 ,访问后选择“政府有”模块中“自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转报函、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照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点所在片区管理局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至该片区管理局,由片区管理局转报至区发改委。
线上申报开放时间:8月1日9:00至8月16日24:00。
(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局转报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受理项目后,对申报主体资格及项目内容进行初审,评估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实施周期、资金构成、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目标等。
提交材料要求:项目转报函、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24年8月23日17:00前转报至区发改委。
特此通知。
来源:上海自贸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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