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切实发挥消费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根据《上海市进一步促进商旅文体展联动吸引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沪商规〔2024〕3号)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予以支持。
(二)支持高品质文艺演出。对主办单位在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节展活动中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予以支持。
(三)支持高流量文博美术大展。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文博美术大展予以支持。
(四)支持引进国际邮轮旅游航线。对邮轮公司发挥上海国际邮轮港的综合优势部署国际航线予以支持。
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内实施。同一申报单位可分别申请商旅文体展联动资金中不同方向项目,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同一申报单位累计获得商旅文体展联动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配套政策安排支持资金。
二、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商旅文体展联动项目(第一批次)申报书》等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各具体支持方向申报指南。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骑缝企业公章。其中如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除提交书面材料外,需将电子材料(申报材料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发送至各申报方向对应的电子邮箱。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将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24年9月10日前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予受理。其中,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与地点: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延安东路1200号14楼会议厅。书面材料须现场递交,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附件1
大型演唱会、音乐节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范围
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累计售票总人数不低于3万人次,予以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累计售票总人数超过5万人次,且境外观众比例超过10%,予以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1.在上海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主体须为项目的《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上载明的举办单位;
3.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实施;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2)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3)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4)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上海市商旅文体展联动项目(支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第一批次)申报书,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附件1-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演出项目的《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复印件);
4.演出项目票务销售情况证明文件,须加盖票务平台和举办单位公章。其中境外观众比例超过10%的演出,提供相关票务销售证明;
5.包含项目售票总人次、境外观众人次(如有)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2
高品质文艺演出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范围
对主办单位在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节展活动中引进国际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主办单位在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节展活动中引进国际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累计观演观众不低于3000人次,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
2.对主办单位在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节展活动中引进国际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累计观演观众超过5000人次,且境外观众比例超过10%的,予以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1.在上海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由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节自主谈判并引进,或纳入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节,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突出社会效益的国内外优秀剧目;
3.由国内外顶尖名家名团呈现,首次在上海举办的高质量剧目;或由国内外顶尖表演团体以驻演方式(演出场次不少于3场),且上海作为中国唯一一站的优秀剧目;
4.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实施;
5.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
(2)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3)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4)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上海市商旅文体展联动项目申报书(支持高品质文艺演出)(第一批次),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首演、驻演次数(上海唯一)等证明材料;
4.观演观众数据的证明材料;
5.列入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节展活动计划材料。
6.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项目概述材料:含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分析、媒体报道、图文资料等
附件3
高流量文博、美术大展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范围
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文博、美术收费展览,或者整合引进国内外珍贵文博、美术资源自主策划举办的现象级文博、美术收费展览。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文博、美术收费展览,或者整合引进国内外珍贵文博、美术资源自主策划举办的现象级文博、美术收费展览,累计接待观众不低于15万人次,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
2.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文博、美术收费展览,或者整合引进国内外珍贵文博、美术资源自主策划举办的现象级文博、美术收费展览,累计接待观众超过15万人次,且境外观众比例超过10%,予以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已纳入2023年上海市博物馆名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博物馆(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博物馆可由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申报);以及已纳入2023年上海市美术馆名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术馆(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美术馆可由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申报);
2.项目是申报主体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实施;
3.项目须完成备案;
4.展览项目须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开展的项目;
5.展览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累计接待观众不低于15万人次;
6.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2)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3)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4)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上海市商旅文体展联动项目(支持高流量文博、美术大展)(第一批次)申报书,需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3-1);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展览项目备案情况证明材料;
4.展览项目效果评估报告;
5.展览项目票务销售情况证明文件,须加盖票务平台和举办单位公章。其中境外观众比例超过10%的展览项目,提供相关票务销售证明;
6.包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售票总人次、境外观众人次(如有)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业审计机构出具);
7.申报书材料清单所列其他附件材料。
附件4
引进国际邮轮旅游航线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范围
对邮轮公司发挥上海国际邮轮港的综合优势部署国际航线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在上海国际邮轮港安排始发港航次不低于15次,其中外籍旅客比例不低于2.5%的邮轮公司,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
2.对在上海国际邮轮港安排始发港航次不低于15次,其中外籍旅客比例不低于5%的邮轮公司,予以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以上海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予以每艘次3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邮轮访问停靠天数超过2天的,每增加1天,在上述支持标准基础上再予以每艘次2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1.在上海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申报。
3.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间实施。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2)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3)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4)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1.上海市商旅文体展联动项目(引进国际邮轮旅游航线)(第一批次)申报书,需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4-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邮轮公司申报航次情况汇总表(附件4-2);
4.对以上海为始发港的,提供上报边检部门的旅客清单汇总表,清单内含旅客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投保信息、所属航次等(附件4-3);
5.对以上海为始发港的,提供有效期内的船舶证书和《RECORD OF EQUIPMENT FOR PASSENGER SHIP SAFETY》(复印件);
6.对以上海为始发港的,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离港证》(复印件);
7.对以上海为访问港的,提供访问港在沪停靠天数的证明材料,如港口停靠证明材料等。
来源:上海商务委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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