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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74

为贯彻落实《关于增强上海市会展经济带动效应的若干措施》,进一步释放会展市场活力,激励会展经济提质增能,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对在特定时段举办规模以上或吸引人流达到一定数量的展会项目给予奖励;对规模以上展会项目实际发生的涉及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等提升展会影响力以及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方面的费用,予以资金支持。

《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一、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支持在特定时段举办规模以上或吸引人流达到一定数量的展会项目

对在特定时段(2024年3-6月)举办的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或者日均入场人次达到5万人次的展会予以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特定时段(2024年3-6月)举办的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或者日均入场人次达到10万人次的展会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规模以上展会项目降本增效

对2024年1-6月在上海市专业展馆内举办的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的展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涉及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等提升展会影响力以及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方面的费用按照30%的标准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同一家申报单位享受奖补金额合计不超过600万。

鼓励有条件的区、功能区出台配套政策安排支持资金。

二、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

(三)申报资金的展会项目应为在上海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和《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四)申报项目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2024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旅文体展联动项目)除外);

(2)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3)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4)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六)党政机关举办展会及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会不在本次专项补贴范围内。

三、支持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在特定时段举办规模以上或吸引人流达到一定数量的展会项目

1.支持条件

申报项目应为在上海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或日均入场人次不低于5万人次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申报项目应在2024年3-6月举办并执行完毕。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复印件)

(5)属于展览面积不低于5万的,提供场馆方出具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属于日均入场人次不低于5万人的,提供第三方门禁服务商出具的展会入场人次佐证材料(入场人次相关展后报告、每日数据等)(复印件)、举办单位与第三方门禁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对提供的展会入场人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6)属于联合举办的,应提供多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原件) 

(二)支持规模以上展会项目降本增效

1.支持条件

申报项目应为在上海市专业展馆内举办、展览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申报项目应在2024年1-6月举办并执行完毕。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复印件)

(5)场馆方出具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展会项目涉及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等提升展会影响力以及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方面费用的合同、银行支出凭证、会计记账凭证、发票等。(合同提交复印件,其他查看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相关佐证材料(相关照片、绩效总结等)。

(8)属于联合举办的,应提供多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原件)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24年8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到指定地点,逾期不再受理。(为确保申报现场秩序,请企业提前通过电子邮件预约并确认具体报送日期)。

(二)市商务委组织项目审核,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必要时要求申报企业提交补充资料。对符合申报条件、通过审核,且网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至申报单位。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骑缝公章。其中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采用pdf格式。提交介质为U盘(一份)。

来源:上海商务委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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