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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集聚发展四大产业若干措施支持事项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02

根据临港新片区前沿重点产业政策,现就开展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集聚发展四大产业若干措施支持事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及方向

全方位聚焦和支持国家、上海市明确在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四大产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空间信息、新型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特定出资事项。

二、支持内容
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申报符合以下专题的支持内容,每家单位每个支持政策原则上只能申请不超过两个专题,对于存在在研项目、已立项且到期尚未验收、已结题或者已撤销的临港产业专项扶持项目的企业,按照“同类不重复、从优扶持”的原则,予以有限支持,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过的事项,本次不再予以支持。

(一)促进前沿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专题一 支持前沿产业集群强链建设

为增强临港新片区产业集聚效应,支持企业采购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研发、制造的技术产品,且采购双方无股权关联,按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实际采购发票额予以支持。

专题二 支持建设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支持建设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方向的上海市级及以上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

专题三 支持企业加快推进智能化应用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获得上海市智能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

专题一 支持企业 EDA 软件购买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并实际开展 14 纳米及以下芯片研发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采购国内企业研发的 EDA 设计工具软件并实际开展 28 纳米及以下芯片研发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二 支持企业 IP 购买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三 支持企业流片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企业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且工艺制程在 28 纳米及以下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四 支持企业生产性用电

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制造等生产型企业,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日期间的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支持。

专题五 支持企业测试验证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企业开展工艺制程在 28 纳米及以下工程样片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六 支持企业开展车规级认证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企业开展AEC-Q 系列可靠性标准、ISO/TS 16949 体系认证、ISO26262功能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车规级认证并取得相关认证资质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三)集聚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若干措施

专题一 支持降低研发测试和评估成本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企业在研发测试、评估过程中使用测试服务、评估服务等,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二 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示范应用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列入国家、上海市认定的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的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奖励。

专题三 支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软件首版次应用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信创软件等应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首版次应用的软件产品,根据前 3 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的实际金额给予支持。

专题四 支持产学研深度融合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临港新片区高校利用原有的计算机、计算数学、软件开发、信息控制工程等专业优势,升级建设人工智能专业和学科,成功建成专业学科的学校和学院、创新基地,经综合评估对产业的支撑和绩效作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集聚发展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措施

专题一 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国际药品认证合作组织(PIC/S)等权威认证并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支持。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等认证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支持。

(3)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首次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日期间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证的,根据实际购买设备的金额给予支持。

专题二 支持取得生产批件与上市销售许可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取得新药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并产业化的,按照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三个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产品注册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三 支持产品委托生产与销售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第二类、第三类),委托非股权关联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根据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支持。

专题四 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根据实际投入费用给予支持。

(五)集聚发展民用航空产业若干措施

专题一 支持测试验证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开展工程样机(样品)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和零部件试验的计量校准、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专题二 支持资质认定

(1)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新取得 eVTOL 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新取得航空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制造人批准书、改装设计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专题三 支持产业配套协作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支撑国产民用航空产业配套协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4 年 8 月 30 日 — 2024 年 9 月 30 日

(二)申报途径:登录申报系统,登录选择“一网通办法人登录”,再点击选择“法人一证通登录”,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成功后,选择“线上服务”,点击“办事汇(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按钮”,进入申报系统。

检索政策名找到对应政策,点击“扶持申报”按钮即可进入申报页面,网上填写项目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均须为PDF格式,可上传多个文件)。完成所有填写和上传后,点击“申报”按钮正式提交。详细指引可参考附件申报手册。

(三)评审方式:申报事项经预审、初审、复审等评审环节,需要专家评审的事项由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届时须申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四)公开公示:我委根据申报评审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下达拟支持事项计划,并予以公示。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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