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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2024年(第三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46

根据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第三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第三批)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4年(第三批)长宁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导出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报表》(见附件3),与佐证材料胶装成册,并报送至所属街镇、临空园区。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属街镇、临空园区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区商务委推荐,经区商务委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4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报送至所属街镇、临空园区。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属街镇、临空园区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区商务委推荐,经区商务委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申报要求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请于9月19日前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在线填报;于9月20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加盖公章)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所属街镇、临空园区。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请于9月19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完成网上申报;9月20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系统中导出,并加盖公章、法人签章)纸质文件一份报送至所属街镇、临空园区。

来源: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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