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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支持创建“四绿”单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14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金山区范围内成功创建上海市级或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园区或企业。

      二、支持方向

      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上海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对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或绿色园区的单位予以支持。

      (一)绿色工厂。绿色工厂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在钢铁、化工、电子信息、汽车、机械、轻工、医药、食品、船舶、电力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厂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

      (二)绿色产品。绿色产品侧重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化。积极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产品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选择量大面广、与消费者紧密相关、条件成熟的产品,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

      (三)绿色园区。绿色园区侧重于园区内工厂之间的统筹管理和协同链接。推动园区绿色化,要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从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中选择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在园区层级加强余热余压废热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促进园区内企业废物资源交换利用,补全完善园区内产业的绿色链条,推进园区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发绿色产品、主导产业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

      (四)绿色供应链。绿色供应链侧重于供应链节点上企业的协调与协作。打造绿色供应链,企业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的目标。在汽车、电子信息、家用电器、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选择一批代表性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加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协调与协作,发挥核心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确立企业可持续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伙伴式供应商管理,优先纳入绿色工厂为合格供应商和采购绿色产品,强化绿色生产,建设绿色回收体系,搭建供应链绿色信息管理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三、支持标准

      根据《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对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或绿色园区的单位,按照获评级别分别给予奖励,获评国家级的最高可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市级的最高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相关单位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予以补差。

      (一)绿色园区。国家级绿色园区奖励50万元,上海市“五星级”绿色园区奖励20万元,上海市“四星级”绿色园区奖励15万元,上海市“三星级”级绿色园区奖励10万元。

      (二)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工厂奖励50万元,上海市“五星级”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上海市“四星级”绿色工厂奖励15万元,上海市“三星级”级绿色工厂奖励10万元。

      (三)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评价要求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系列团体标准,以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通过评价的绿色产品,每个系列产品奖励5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每个单位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绿色供应链。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奖励50万元,上海市“五星级”绿色供应链奖励20万元,上海市“四星级”绿色供应链奖励15万元,上海市“三星级”级绿色供应链奖励10万元。

      四、资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根据工信部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发文,由获评园区或企业在创建成功当年度提出申请,所在的镇(工业区)、区属公司确认后上报区经委。提出申请。

      (二)协查。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获评企业在申报周期内是否受到环境违法处罚情况进行确认。

      (三)审议。经确认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四)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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