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加快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增长速度快、创新活力强的优质企业,增强区域产业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加快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逐步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具有跳跃式发展态势,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区级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工业区)负责瞪羚企业的组织推荐及材料初审工作。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基本条件
1.本区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
2.企业在申报当年度的前三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年均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年均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二)专项条件(须满足下列6项指标中4项及以上)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
2.研发投入:企业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高于3%。其中,年均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年均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4%。
3.研发平台:企业设立经认定的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研发机构。
4.知识产权: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含5项)。
5.质量体系:企业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
6.品牌称号:企业实施品牌培育战略,拥有自主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中华老字号、各级政府质量奖等称号。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本区瞪羚企业,已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每年组织一次金山区瞪羚企业的认定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工业区)申报。各镇(工业区)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金山区瞪羚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市级专精特新认定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证明,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质量攻关成果、政府质量奖、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等;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评审认定)
区经委组织实施瞪羚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初审合格企业,由区经委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考核、评审,依据审查结果及评审意见,择优认定金山区瞪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条(认定管理)
金山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公布的金山瞪羚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支持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金山区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
区经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对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山子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国家、市、区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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