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持续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技〔2015〕214号)、《金山区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府发〔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具体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初审工作。
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工业区)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推荐及材料初审工作。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优先支持工业企业绩效评估A、B类企业。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成长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三年增长20%以上。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
(六)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在申请年度前的两个年度内有专利申请。
(七)企业技术中心内部组织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中长期开发目标。
(八)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报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报通知)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受理认定申请的时间为3月至4月期间,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二)《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所在镇(工业区)。
(二)所在镇(工业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经委受理审核。
第九条(评审认定)
区经委组织实施评审认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联合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区经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审查结果、专家现场评审意见及部门会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金山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条(评价范围)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已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再参加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参加评价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规定的时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经委。
(一)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两个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区经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得分及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均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支持标准)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国家级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调整)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工业区)报告相关情况,由镇(工业区)将有关情况报区经委。
第十六条(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递交申报及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上述第(二)(三)项任一情况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对被撤消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当年度可暂保留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但需按要求参加次年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
区经委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管理,记录申报企业在申报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山子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企业三年内申报国家、市、区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结果、调整与撤销情况予以公布,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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