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山区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工业区范围内发展无人机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及本区范围内涉及“无人机推广应用”方向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无人机产业特色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
1.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对适航审定机构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实际购建价格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贴;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单年度按照实际租赁费用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支持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按照研究院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培育领军企业。支持培育领军企业,对列入《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无人机推广应用。支持无人机推广应用,对购买区内研发制造的无人机用于我区开展农林植保、物流运输等场景应用的,按实际购买价的30%给予补贴,同一购买方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无人机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专精特新发展、高端化突破、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参照(1)或(2)
(4)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5)培育领军企业:立项批准文件、专家认定意见
(6)无人机推广应用:购买的必要性、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汇款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镇(工业区)、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镇(工业区)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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