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本着引新引强、扶优扶壮,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化、融合化、品牌化;促进宝山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加快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增强体育产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使体育产业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力量;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遵循体育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重点引领、整体提升。助推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布局,突出引领性、带动性、成长性,严格甄选,以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体育产业全面发展。
(三)坚持协同联动、融合发展。加强长三角地区联动、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区镇联动,事业和产业良性互动,促进体育与文化、教育、商贸、旅游、健康、科技、生态等产业融合,培育新需求、新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宝山体育产业发展导向,社会资本投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有明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和产业活动。原则上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不予支持。
第四条 申报主体须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各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申报和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
三、支持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体育项目(园区、基地和企业)品牌建设。对投资开展能够形成3000万元以上体育产业规模的项目(园区或基地)、在宝山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体育企业,给予其在品牌宣传、项目推广等品牌建设的投入成本总额20%的一次性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
(一)对首次申报获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资助。
(二)对首次申报获评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70万元、40万元、15万元资助。
(三)对首次申报获评上海市体育旅游三星级休闲基地以上的(含三星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同时获评多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镇、园区自愿配套。
第七条 支持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对街镇(园区)在转型发展、提升功能中,新引进、符合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导向、且给予资金支持的体育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除外),给予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对投资建设并营运的建筑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体育场馆、建筑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户外体育场地,每周公示公益性开放时间不少于30小时,年度累计公示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小时的,给予其不超过年度经营收入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镇、园区自愿配套。
第九条 支持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
(一)对受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体育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和认可,开展认证培训和合作办训,并完成一个培训(办训)周期任务的,按照培训(办训)经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受宝山区体育局委托和认可进行认证培训和合作办训,并完成一个培训(办训)周期任务的,按照培训(办训)经费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对获经营许可、在本市具有独创性或经市级运动项目协会(行业协会)认定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冰雪、潜水、帆船等新兴运动休闲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
(一)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签约落地宝山、参赛选手国别在8个以上、世界排名前50的选手(队伍)至少5人(5队)参赛、品牌媒体直播(录播),且总投入在6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体育竞演品牌赛事,按照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对经区政府批准、签约落地宝山、参赛省份(以长三角地区为主,含港澳台地区)6个以上、品牌媒体直播(录播),总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全国及海峡两岸特色体育竞演品牌赛事,按照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对在宝山区域内举办的电竞系列赛或总决赛、设立的职业电竞战队(战队培训基地);举办的三模(空模、海模、车模)品牌赛、设立的三模俱乐部;举办的机器人竞技赛、设立的机器人竞技俱乐部,经综合评估并实地复核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发展。对在宝山区域内结合乡村振兴、园区功能提升等开发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项目,经综合评估并实地复核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开展。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且以体育产业为主题的峰会、展会、博览会等经济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场租、搭建、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额的50%比例,国家级的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扶持,市级及其他的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十五条 若上述资金支持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的资金资助金额超过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则根据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择优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引领性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对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可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原则上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体育产业类项目由区体育局进行统筹管理,包括明确当年度申报重点、负责项目受理、预审、选派专家参加评审等。
五、申报项目的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 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金支持项目,其完成时间为申报之日起前溯满12个月。
六、申报时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提出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主体最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税审报告(完税证明);
(五)申报主体最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六)对应申报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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