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宝山区辖区内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能起到辐射带动效应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
2、演出内容积极健康,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导向。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扶持标准和申报程序
1、补贴标准
具体如下:
对区内具有300座以上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2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10场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区内具有500座以上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3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20场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区内具有800座以上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5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30次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区内由国内外著名艺术家冠名的品牌剧场(演艺场所),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5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30次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其中,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包括中央文艺院团排演的精品剧(节)目;各省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排演的精品剧(节)目;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节)目;获中宣部、文化部或中国文联认可的国家级奖项的剧(节)目。
最长可补贴5年。镇、园区自愿配套。
2、申报程序
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扶持资金按区文旅局年度安排进行申报,区文旅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文创办审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拨付经费。
3、申报材料
(1)宝山区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扶持资金申请表;
(2)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3)每场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4)每场演出的演出合同(复印件);
(5)每场演出的剧场(演艺场所)售票图、票样、票房数据结算表或票房收入记账凭证等原始记录;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监督管理
1、由区文旅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剧场(演艺场所)承接的演出进行考核,确保演出的质量、数量达到要求。
2、各剧场(演艺场所)要对所承接的演出进行拍照存档,各剧场(演艺场所)演出必须使用电脑网络售票,以便于进行实时监控票房,观众上座均需在60%以上。
3、演出场次不含通俗演唱会、不对外售票的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等。单场演出的最低时长标准为:儿童剧时间长度不少于70分钟,其他类型演出时间不少于90分钟。
4、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演出,不再计入演出场次,不再重复补贴。
5、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文创办将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核准的专项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虚报项目补助经费预算;
(2)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3)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和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4)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5)违反相关制度的其他行为。
四、附则
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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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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