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并促进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发展能级和水平,规范宝山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7〕11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7〕12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在宝山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创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综合集聚区。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是指在宝山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
第三条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每三年集中评审一次,由宝山区文创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考察评估、认定审批、管理指导、考核挂牌及其它日常工作。认定后以宝山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第四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建设和发展目标;
(二)园区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三)园区内的商业配套及相关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四)园区企业入驻面积达到60%(含)以上;
(五)园区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应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
(六)园区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园区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的(不含商业配套面积)60%(含)以上;
(七)园区入驻企业的“三落地”(经营、税收、注册)率达到60%(含)以上;
(八)园区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含)以上;
(九)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山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
2、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十)园区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孵化、知识产权代理、品牌推广、融资等公共服务;
(十一)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十三)园区建设发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区文创办规定等其它要求。
第六条 宝山区文创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宝山区总体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三)楼宇具备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楼宇可出租面积的6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四)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五)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第七条 处于建设期的园区及楼宇可向宝山区文创办申请备案,待建成并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后按程序予以认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流程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为园区或楼宇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三)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申请表》;
(二)园区或楼宇完整的发展规划及现阶段发展情况说明;
(三)入驻企业机构清单;
(四)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七)若申报企业是业主,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验收合格材料。
第十条 宝山区文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报单位补齐全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宝山区文创办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考察、评审,由专家组讨论会审后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各方情况,宝山区文创办召开决策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如果申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经核实后,不予通过申报。
第十三条 拟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园区或楼宇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宝山区文创办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宝山区文创办发文命名,并授牌颁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宝山区文创办对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实行动态管理。园区、楼宇及空间负责管理机构每年3月底之前向宝山区文创办书面报告建设、经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并接受区文创办年度考核。报告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及楼宇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二)园区及楼宇内文化创意企业引进与发展及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
(三)园区及楼宇公共平台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
(四)园区及楼宇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情况;
(五)园区及楼宇年度经济数据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评定由宝山区文创办牵头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审,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认定条件的,则认定为“限期整改”并提出警示,整改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延长期限的需要获得宝山区文创办的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不合格”,将撤销认定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因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范畴和认定条件;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申报单位存在前款第(二)、第(五)项行为的,将其上述行为及其相关情形计入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宝山区文创办:
(一)园区及楼宇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及楼宇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影响园区及楼宇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它因素变更。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有效期为5年(被中途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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