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本专项资金扶持适用于区域内所有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用于节能环保行业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支持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可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三)支持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
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减排改造;加强对上述场所的节能减排管理。
(四)支持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节能65%的新建建筑、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分解目标项目。
(五)支持交通能源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六)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重点用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试点园区建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等。
(七)用于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实施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节能减排的统计、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对节能减排工作成效进行奖励。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列支。
(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要求,用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九)用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的实施。
(十)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专项资金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工业节能
1.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改造,对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的项目,实施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对被列入区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达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区财政按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
2.支持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实现产品能级提升。通过关、停、并、转达到节能减排成效的单位或项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企业和完成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的企业,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300元的补贴。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实现年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量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将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二)服务业节能
1.对列入区商贸服务业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包括:三星级以上宾馆、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商业楼宇,且上年度能耗在500吨标准煤以上)进行能源审计及安装分项计量装置,一次性给予每户补贴(能源审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分项计量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鼓励商贸服务业用能单位在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等方面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通过改造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500元的幅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标准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对于节能量难以核定的且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技改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的节能技改项目)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要求,对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三)建筑节能
l.支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元;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2.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其中: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3.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的要求,开展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其中,区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及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及联网工作的财政扶持办法依据《宝山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推进工作方案》(宝府办〔2013〕75号)实行。
4.以上项目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对单个项目同时作为本市和本区两级示范项目或具备支持范围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使用新工艺和支持节约型工地
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使用一旦经实践证明,并得到市有关专家论证达到显著节能减排效果的,予以相应的财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3元;通过努力被评定为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每平方米奖励0.5元;被评定为市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每平方米奖励1元。
(四)公共机构节能
1.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医院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补贴最高6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楼宇业主和使用单位在照明、空调、电梯、用水、用气、锅炉等方面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资额在20万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技改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室外照明进行改造,使用节能产品的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交通能源节能
主要支持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加快老旧车辆的更新改造,鼓励投资节能型车辆,优化车辆选型,提高节能效率。按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定的补贴要求和标准,经认定,对在本区区域内运营的环保节能型公交交通车辆给予补贴。
(六)加强管理节能
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支持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或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工艺等能耗较高、污染相对较重的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支持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开展节能监管工作。
l.鼓励开展能源诊断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对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为本区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列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重点耗能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参照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意见,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最高给予补贴2.5万元,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投标;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
2.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用能企业推行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推广。开展节能技术培训,组织宣传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和市级有关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和展览会;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单位、先进个人予以奖励等。
(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
l.加快市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的培育集聚,对重点节能环保企业入驻、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大企业、大项目的引进,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2.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技术、产品在市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中应用、示范和推广,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示范性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3.支持市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级、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鼓励积极引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扶持的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重点大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5.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根据《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在本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节能效果的起评标准为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给予每吨补贴500元)。
第五条组织机构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和区机管局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服务业、交通、建筑和政府等领域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并做好所分管领域的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建没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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