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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99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按《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予以匹配。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类企业在本区集聚发展,鼓励开展金融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增设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设施,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开展各类金融服务活动。金融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从事金融服务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

(三)纳入本区改制上市培育库的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新三板”股份交易系统挂牌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财富管理、第三方支付、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类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服务类企业优化布局、集聚发展

1.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按照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100万元。

2.对批准组建或新引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达到2亿元以下,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达到2—5亿元(含2亿元),给予40万元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3.对市外的证券公司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的,按实收资本5%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万元。

4.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300万元。

5.对专门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资讯、金融教育培训、期货、典当等金融服务类机构,经认定,按其实收资本和服务能力,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6.对于从事阳光私募等财富管理业务的企业,视其资产管理规模(以信托合同、注册资本、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为准)、交易频度、过往业绩等综合评价指标,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分二年按照每年50%比例到位。资产规模特别大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接受补贴的阳光私募类财富管理企业应在本区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开户,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应材料经认定后,方可享受该项补贴。

7.对已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注册且纳税在宝山区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2%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800万元,分二年按照每年50%比例到位。

8.对于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的开办费补贴。

银监会批准设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其规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补贴,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

对于其它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其规模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注册资本在1—2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按50%、2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9.鼓励银行机构加快实施市政府“金融便民服务进社区”实事工程,主要为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以及经认定的大型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基地提供金融服务。对设立的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给予每台2万元的补贴。

10.鼓励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或邮政服务的机构在大型居住社区、农村地区及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经认定,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100万元。

11.对符合《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区完成注册或备案后,考虑其对于宝山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对其给予开办费补贴。

获批准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依据其注册资金规模,给予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不含5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达到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超过10亿元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以上支持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按比例分期拨付。

获批准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合伙人中自然人和注册在本区的法人机构的承诺出资部分,给予合伙企业所委托的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参照前款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补贴标准,这部分出资额超过合伙企业承诺出资总额70%的,按照合伙企业承诺出资总额进行奖励;这部分出资额低于承诺出资总额70%的,按这部分实际出资额进行奖励。

12.设立宝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定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初创型、成长型企业。对已经通过遴选获得国家、上海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经认定符合区引导基金要求的,可申请宝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单个基金申请额不超过基金实际募集总额的20%,且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根据基金募集实际到位数额、比例分期拨付。我区创投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公司制设立的,可享受前款开办费补贴;以合伙制设立的,给予合伙企业所委托的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最高100万元,不再享受前款开办费补贴。

13.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对其在存续期内进行专项审计、风险排查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全额支持。

14.对于我区创投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给予全额支持。

(二)鼓励在地特大型企业转型发展金融服务业

对于在地特大型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参与本区调整转型给予重点支持。

1.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为5亿元以下,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含增资以后)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贴。

2.对设立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实收资本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1500万元。

(三)鼓励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1.对经认定的本区重点成长型企业助保金融资平台,按照试点街镇(园区)提供的启动资金额度,给予25%的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

2.参与市、区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设立,对为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视其融资担保规模,给予担保代偿损失20%—40%的补偿,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和区按6:4比例分担,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3.对为本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服务机构,给予担保额1.5%的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4.注册或备案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将募集资金40%以上部分投向我区信息服务、现代商贸、旅游及邮轮服务、专业服务、智能装备、新材料等六大产业或其他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根据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相应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金融机构探索“银行 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方式,重点面向科技型、创新型、轻资产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创新,根据其方案的创新性以及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支持情况,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四)鼓励企业改制、股权托管挂牌、上市

1.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以上三个阶段在上交所上市给予100%补贴或奖励额,其他给予80%补贴或奖励额。

2.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上交所上市给予100%奖励额,其他给予80%奖励额。

3.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上交所上市给予100%奖励额,其他给予80%奖励额。

4.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5.本区企业拟申请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需要申请扶持资金的,应当在启动挂牌程序前到区金融办办理企业登记入库手续,对成功挂牌的企业按实际中介服务费用发生额相应扶持,最高150万元。

6.鼓励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进入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区外企业迁入后应履行相应的登记入库等手续后方可在挂牌成功后相应领取扶持费用,除挂牌扶持外,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7.对股改后进入“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际中介服务费用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150万元。

8.鼓励各街镇(园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企业上市或借助场外交易市场直接融资。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奖励所属街镇(园区)20万元;每实现或引入一家企业在“新三板”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所属街镇(园区)1万元。

(五)鼓励开展金融服务活动

1.经区政府同意,对国家及本市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协会、专业组织等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和实际效果的产业金融对接会、推介活动、项目洽谈、重大课题调研等,根据其规模和层次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支持,单项费用不超过50万。

2.鼓励区金融业联合会发挥作用,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落户宝山,开展金融服务创新,直接融资推介会或对接会、推动金融服务区域“调结构、促转型”,搭建银政企良好沟通互动平台,根据形式内容、效果影响等,按实际发生事项或合同约定金额给予支持,单项最高20万元的支持。

(六)中小微企业融资补偿资金

1.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银行申报的试点贷款品种不良贷款率超过1.5%时,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市、区两级政府实施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和区两级政府按照35:65的比例承担。

2.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每年最高安排1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的融资服务。

3.为服务宝山区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每年安排200万元,按其实际业务规模对应费用的15%给予专项补贴。

(七)其他金融奖励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不含企业上市)》或《宝山区拟上市企业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3.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的项目须提供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5.提供近两年在工商管理、税务管理、行业合规经营、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企业自我承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其它

1.区金融办(企业上市服务办)负责金融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2.本办法规定的对宝山区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等因素。

3.对于既适用政府上级部门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如涉及本区出台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应参照后续颁布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4.资金拨付程序,由区金融办(企业上市服务办)根据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复,向区财政局发请款,区财政局将支持资金直接拨至申请单位。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企业上市服务办)和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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