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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细则

发布时间:2015-01-1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33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写经费预算。

一、预算编制内容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材料费:主要用于项目相关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实验动植物、办公耗材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费用。预算需说明各种材料的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及金额等。

2. 检测加工费:主要用于委托外单位(包括主持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软件测试测评、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等任务所支付的费用。预算需说明各项委托任务的名称、单价、数量及金额等。

3. 设备费:主要用于购买与项目相关的实验仪器、专用设施设备、专用软件产品、办公设备等费用。预算需说明各种设备的名称、用途、单价、数量和金额等。

设备费一般小于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20%。装备及信息化项目的设备费可适当放宽,但应小于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50%。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和涉及条件能力建设的种业发展项目,设备费一般不设比例限制。

4. 劳务费:主要是指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临时用工工资、研究生补助、研究人员补助等费用。预算需说明类别、标准、用工量、金额等。

攻关项目、推广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种业发展项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的劳务费一般小于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10%,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劳务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一般为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小于8%,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小于3%,1000万以上部分小于1%。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一般不设置劳务费。项目内容为软科学、软件开发类的,劳务费小于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50%。

5. 培训费:主要是指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技术培训、指导和科技成果宣传等活动发生的费用。预算需说明培训内容、标准、人数、人次和金额等。

6. 租赁费:主要是指与项目相关的实验场地、设施设备、网络通讯等租赁费用。预算需说明租赁内容的名称、用途、单价、数量和金额等。

7. 维修费:主要是指与项目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实验器材等修缮、维护费用。预算需注明维修内容的名称、用途、单价、数量和金额等。

8. 差旅费:主要是指参加项目相关的国内调研考察、专题会议、科学实验(试验)、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算需说明出差的事由、单次费用、次数、金额等。

9. 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相关的资料购买、论文出版、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预算需说明支出的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

10. 燃料动力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独立核算的相关水、电、燃料和排污等费用。预算需说明支出名称、单价、用量、金额等。

11. 会议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项目相关人员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协调项目、中期检查、总结验收及其他相关会议而发生的费用,会议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算需说明会议主题、单次费用、次数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在项目验收后,结合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直接参加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其他注意事项

1. 培训费、维修费、租赁费、差旅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水电费、会议费等科目,单一科目不设比例限制,但合计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总预算的25%。

2. 协作费预算应归并到项目主持单位一级合同的相应科目内,且合计不超过上述规定的预算科目比例。

3. 作为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的配套项目,其预算科目和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科技项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未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的按本预算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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