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资金用于补贴列入国家或本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畜禽品种。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本市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饲养的相关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以及行业和地方品种标准要求;
(三)具备与保护利用工作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力量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
(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5年实施方案;
(五)使用畜禽遗传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六)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补贴标准与使用范围
(一)补贴数量
市农委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品种畜禽遗传资源的保种方案和要求,核定基础群体与后备选育群体的数量。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不同品种的基础种群与后备选育群体在饲养和选育中所消耗的饲料、兽药、疫苗和水、电等成本,以及保种利用所必需的人工成本,折算各品种核心群的基本保种成本。市级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具体为:每头猪0.85万元/年、每只鸡0.08万元/年、每头羊0.3万元/年。
有关区县要重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加大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单位在设施设备更新与日常维护、基本保种成本方面的资金投入。
三、资金申报与下达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以及下年度畜禽遗传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写《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资金申报书》,经区县农委、财政局或市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市农委。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办理年度补贴资金计划批复,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县财政或市有关单位。
四、管理与监督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补贴资金必需及时入账,不得移作他用。原则上当年资金当年使用。
区县农委、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农委、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未经市农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畜禽遗传资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酌情取消年度资金申请资格或降低补贴标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二)擅自变更生产地址、保护品种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三)未按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实施的;(四)经评估,在一定时期内开发利用工作不能取得成效的;(五)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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