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细化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2017]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符合虹桥商务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要求的相关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确保政策不重叠。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协调完善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发建设机制;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配合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聚焦“大交通”,推进交通体系完善。支持完善虹桥商务区内部各区之间的道路网络体系,支持打造方便快捷的内部交通微循环网络体系,支持创新交通建设、组织和管理模式等,促进路网交通体系完善。
(二)聚焦“大商务”,完善生态和商务环境建设。包括:
1、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支持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集中供能项目、低碳节能和绿色环保输变电等项目,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推进智慧虹桥建设。支持社会化投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类项目,包括:支持智慧政务管理,智慧社区、智慧园区和智慧商贸建设,促进智慧新城示范;支持智慧建筑、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提升商务区功能品质。
3、强化高端商务功能建设。支持国际贸易、文化创意、航空服务、信息服务、新兴金融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促进商务区高端商务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4、优化商务环境。支持虹桥商务区重点公共区域的高品质环境营造,支持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平台项目建设,支持打造虹桥商务区整体形象的商务环境建设项目,支持虹桥商务区“商旅文”示范区建设,支持社会化投资教育培训、健康医疗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促进商务区产城融合。
(三)聚焦“大会展”,推进上海会展之都建设。支持商务区高端会议展览及专业配套服务业的重大项目,提升会展及其服务能级和影响力。
(四)其他支持项目。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与虹桥商务区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费用等。
上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具有重大功能性,具有行业和地区重要影响力,具有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方式。
对专项资金支持的跨区项目,按《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各区分担比例。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指南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在每年第二季度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指南按照确定的重点领域分类编制,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时间、申报流程、评审程序、评审标准、项目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社团法人等,其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政策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项目受理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设立统一窗口负责受理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条件审查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政策以及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函告申报主体;审查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根据申报指南明确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批复
对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对评审通过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管理合同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按照项目批复和相关政策,牵头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拨付方式、项目验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
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需求的项目,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加强项目储备,在每年8月底前梳理形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对已申报且评审的项目和已批复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将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材料录入项目库,根据项目的阶段及时更新状态,跟踪项目的进展。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管理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分区的市级资金分配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的财力结算分别下达闵行区财政局、长宁区财政局,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项目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拨付程序
闵行区财政局和长宁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书面批复意见,按照市、区支持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年度执行中,闵行区财政局、长宁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第十九条 国资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责任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和专项资金数据库,创新和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可以会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并将审计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
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在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立即停止支付后续资金,取消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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