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力促金山民营企业总部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和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本区,经市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民营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工作职责)
区经委负责积极对接市商务委等部门,跟踪推进民营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统筹拨付专项资金。
各镇(工业区)负责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组织推荐及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建立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专项指标,专项支持资金纳入区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在本区注册及迁入本区后,自《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发布之日起经市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根据企业对区发展贡献,自认定年度起予以资助三年,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专项申报材料)
1.金山区民营企业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民营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第七条(审核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镇(工业区)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金山区民营企业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镇(工业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区经委,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并对接市商务委核实总部认定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监督管理)
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条(信息工作)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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