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商务委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虹口注册及迁入本区,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虹口注册及迁入本区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虹口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除特别规定,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来源:虹口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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