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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6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650

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虹商务〔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四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7〕26号)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区“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根据《虹口区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12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是指具备显著“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即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根本导向,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虹口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法人资格、符合上海“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导向和虹口区产业导向的企业。

2.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申报年度向前推三年内企业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企业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4. 企业对虹口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虹口区商务委每年在“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认定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认定申报工作每年一次。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与公示

第七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确定参评企业;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区商务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一般由5-7位专家组成,专家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取,总人数为奇数,以汇报答辩的会议方式进行评审认定。评审采用打分制(100分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视为通过认定。

第八条 区商务委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汇总形成拟认定名单,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报区商务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后,由区商务委正式发文。对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委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九条(支持标准)对首次认定为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的,申请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条(责任追究)申报企业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有效期)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其他)虹口区四新示范企业经认定后由区商务委授予奖牌,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创新项目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项目。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虹口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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