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积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缓解疫情期间企业资金压力,根据《浦东新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浦府规[2020]1号),《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19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扶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1、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浦东传统优势产业范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2、优先支持疫情期间市生产能力应急征用企业和保障企业。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
对符合《办法》规定的重点领军企业、重点优势企业、重点培育企业、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首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格认定。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前三年税务部门纳税凭证;
3、前三年所得税核算清缴表;
4、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申请表。
四、项目申报与审核
企业于2020年5月31日前登陆浦东新区财政扶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初审后报送至浦东科经委。
五、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2020年2月17日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进一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和重大优势资源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不断提升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能级,根据《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浦东新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的产业领域,具体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汽车、船舶等浦东传统优势产业。
第三条 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浦东传统优势产业范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持发展重点领军企业。
重点领军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前三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3. 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5%及以上;
4.前三年年均上缴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军企业,按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增量贡献程度,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支持发展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优势企业。
重点优势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前三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 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10%及以上;
4.前三年年均上缴税收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势企业,按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增量贡献程度,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发展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重点培育企业。
重点培育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前三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30%及以上;
4.前三年年均.上缴税收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按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增量贡献程度,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新认定(首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两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围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开展技术改造。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浦东传统优势产业;
2. 项目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前三年年均上缴税收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经核定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对新获得重大国家级、上海市级产业化专项资金立项资助(具体的专项政策目录由年度申报指南公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或奖励。
对配套要求明确的,按立项时明确的区级配套资金足额给予配套支持;
对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或配套要求不明确的项目,可在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照企业获得的国家、上海市级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称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企业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贡献。
以核定前三年度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新增部分为增量贡献。
第十一条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科经委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附则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本办法与区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到第九条不同条款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2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政策所涉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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