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海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商务委决定在上海市开展2022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海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上海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海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海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上海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上海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2021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政策扶持
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各区可给予奖励。
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鼓励民营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优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民营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民营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
民营企业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民营企业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民营企业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民营企业总部的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对民营企业总部设立保税监管场所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可对其采取便利化监管措施。
来源:上海商务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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