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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5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53

一、制定依据

沪松府规〔2018〕1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松经〔2019〕86号《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二、制定目的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更加深入、更加广泛地参与松江G60科创走廊建设,支持外资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研发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松江区进行产业化,进一步推动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三、支持对象

1、在松江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松江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的,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由于“三高”受到重大处罚。

3、注册在松江区,自2018年11月7日起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或自2018年11月7日起迁入松江区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四、支持标准

1、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3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以上,同时具有亚太区或全球研发地位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开办费资助不可叠加)

2、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三年的租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 30%的比例发放)。

3、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 30%的比例发放)。

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享受区级资助。

五、申报材料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2、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申请表(系统自动生存);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和多头申报。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七、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登陆“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平台”网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申报项目信息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经济技术经开发区。 

(二)所在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经委进行受理审核。

八、申报时间

2023年1月3日– 2月10日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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