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宁区贯彻《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24款第(2)项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且经营二年以上(含2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列入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二、支持项目
(一)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
1、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项目
2、总集成总承包项目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4、产学研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被认定为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硬件投入,包括:公共信息系统提升的设备购置、服务设施和场地的改造。
(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三、支持标准
(一)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1、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土建),其中:产学研项目与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研发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
2、项目为在建项目,且已投资部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公共信息系统提升的设备购置、服务设施和场地的改造总支出不低于200万元;
2、项目为在建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上述项目的其他条件参照市经信委上年度公布的同类项目的要求。
(四)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1、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建筑、航空等行业不低于1%;
3、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专职科研人员不低于25人;
以上4条均为企业上一年度的经济技术数据。
5、前三个年度内,企业获取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
6、其余条件参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
五、申报时间
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年3月底前、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每年6月底前在区商务委门户网站和区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六、申报材料
1、根据项目的不同要求,项目承担企业需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及评价报告(格式从长宁区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下载);
2、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查询报告,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6、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7、其他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评审
(一)由区商务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从市经信委专家库中遴选,至少有2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须获得评审专家一致通过。
(二)项目经评审专家通过后,由区商务委在其门户网站和长宁区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行文公布给予资金支持的名单;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予以支持的意见。
八、资金申请程序
(一)经公布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企业统一到区商务委申请办理手续,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财政将通过集中支付直接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二)在其他渠道(国家和市)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三)企业申请支持资金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长宁区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得区专项支持资金的批准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扶持资金的预算申报、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的事项,应遵守财政部、市财政局及《长宁区贯彻<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相关政策或制度的调整而调整。
(二)同一企业或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区内科创政策体系内的多项政策。若有重复,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三)本细则由长宁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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