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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81

为响应国家大力推动民用航空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的要求,对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国际航空大都市战略,结合“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版)》,扎实推进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园区和“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建设,聚焦发展航空服务业产业链生态集群,突出现有政策集成和创新,强化人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扶持力度并形成可持续增长机制,充分体现重点产业专项政策的区域特点和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一)新引进的经认定的符合《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版)》且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对长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航空服务业企业。

(二)新引进的经认定的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等功能性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产业发展支持

1、航空产业引导基金。根据《长宁区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依托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长宁航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股权投资、担保等多元化产业扶持引进的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创新创业、规模拓展、上市准备等不同发展阶段的航空服务业企业和项目,为航空产业发展拓展融资渠道。

2、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对大型央企、民营5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衍生的航油、航材、航信、航空互联网等单个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融资租赁项目。对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航空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4、航空维修项目。对获得飞机制造公司授权且具备相关维修资质批文或证照的单个航空维修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财政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5、航空专业服务项目。对经人社局备案或具有国际、国家相关批文或证照的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机构项目,国际级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国家级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补助;地区级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财政补助。

6、航空培训项目。对实际经营地落户创新试验区内的以飞机模拟机培训为主的单个项目,对单个模拟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财政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7、企业营运扶持。对航空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营运扶持。

    8、人才扶持激励。对航空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员工,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9、海外人才引进。按照《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就业、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化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通过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外国专家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等并给予优先受理和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申请“上海市荣誉市民”和“白玉兰荣誉奖”等奖项并给予优先申报;按照《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居住证办理、就业许可证、职称评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和服务绿色通道。

10、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航空服务业企业,按照《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扶持办法,按规定程序可给予上年度地方教育附加费80%的补贴。

(二)环境优化支持

11、人才租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航空服务业优秀人才,在每年的区人才租房补贴名额和资金中,适当增加并优先安排航空服务业企业使用。

    12、公租房定向配租。航空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在每年区筹公租房用于支撑经济发展房源中,在基本条件符合情况下优先安排航空服务业企业使用。

13、人才落户。根据《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航空服务业优秀人才给予优先申报和服务绿色通道。

14、子女就学。对为长宁航空服务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其子女就读长宁区内的中小学校。

15、办公租房补贴。对在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范围内引进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航空服务业企业或功能性机构,以实际租金(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30%且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三)专项服务支持

16、企业挂牌上市。鼓励优质航空服务业企业加快实施股份制改造步伐,积极走进资本市场,根据长宁区《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实施细则》、《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在国内A股上市的、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符合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政策的企业给予支持。

17、企业并购交易。对航空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的并购贷款,根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单个并购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航空服务业企业在并购交易活动过程中聘请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而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给予30%补贴,每年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航空服务业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完善并购后的整合管理工作。

18、科技创新服务。鼓励航空服务业产业创新发展,推动航空服务业技术能级提升,根据《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企业、软件开发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19、创新改革服务。帮助企业以点球突破方式对接国家、市、区级有关部门,推动如航材贸易、飞机维修、飞行培训所需的保税仓储规模、保税维修、保税加工、保税经营等能级提升;推动如航空租赁所需的外汇支付、跨境结算、异地报关等功能完善。争取将航空服务业特殊业务支持功能和创新举措向创新试验区复制推广,并为企业开辟行政审批的绿色通道。鼓励航空服务业企业创新业务模式。完善企业创新所需的功能配套和服务环境,推动航空服务业企业形成自主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20、服务业引导资金。对于符合长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并且契合上海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航空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支持。

三、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中项目化扶持政策可与企业奖励叠加享受,但各类政策的扶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区的贡献度。

(二)航空服务业企业和功能性机构认定由区发改委负责。航空服务业企业存量政策到期后,经区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存量部分延用原有政策,增量部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按照各项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操作。本实施意见的第2-6条也适用于存量企业和机构。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委会商各具体职能部门共同解释。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微信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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