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围绕《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总体方案》内容,结合长宁发展基
础和优势,努力将长宁建设成为上海时尚之都标杆性区域之一,
上海文化创意产业重要承载区、上海时尚创意人才集聚高地,根据《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长宁区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支持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为时尚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二)在长宁“时尚金三角”(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虹桥舞蹈演艺集聚区和海派文化艺术街区),中山公园、虹桥、临
空等重点区域开展时尚经营及活动的功能性机构。
第四条支持形式
按照《长宁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所确定的第5-7 条、第9 条、第12-19 条范围。
项目类:
第5 条综合服务组织落户,第6 条发展专项资金,第7 条投资项目补贴,第12 条支持高品质泛时尚类时尚创意活动落地长宁,第14 条支持时尚媒体引进,第18 条重点区域打造,第19条公共项目支持,以项目申报形式,由区商务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时尚创意产业专家对以上涉及到的项目进行评审,每年组织项目申报一次,以申报指南为准。其中第5 条综合服务组织落户,第7 条投资项目补贴,第12 条支持高品质泛时尚类时尚创意活动落地长宁,第14 条支持时尚媒体引进针对已完成项目;第6条发展专项资金、第18 条重点区域打造、第19 条公共项目支持针对在建项目,需要组织验收。
活动类:
第9 条支持国际交流与合作、第13 条支持权威发布指数落地
长宁、第15 条支持时尚创意产业跨界融合,第17 条支持时尚创意地标打造,以年度评选形式,结合每年由区商务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对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时尚创意地标、时尚创意活动等进行评选,由专家评选出当年度获奖的时尚创意地标、时尚创意活动等,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机
构。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申报:
(一)已获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
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具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1、《长宁区促进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盖章)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
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3、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参加活动评选的单位具体按照当年度评选活动要求提交材料,以在长宁区商务委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时尚创意地标、时尚创意活动等信息为评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申报流程
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商务委;
参加活动评选的单位按照当年度评选活动要求申报。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和汇总工作,并进行资格审查,区商务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选,报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资金拨付
项目类:综合服务组织、投资项目补贴、高品质泛时尚类创新创意活动扶持、时尚媒体引进扶持根据审定公示结果,经区财
政局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区商务委以一次性方式予以拨付。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区域打造、公共项目支持等项目根据审定公示结果,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30%,在项目建设完成,由区商务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区商务委拨付剩余的70%。
活动类:活动评选结束后,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区商务委以一次性方式予以拨付。
第九条项目管理和验收
由区商务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检
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区商务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商务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绩效管理
区商务委会同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以上等),项目承
担单位必须向区商务委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商务委视情况做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支持资金、不支持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三个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由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各具体职能部门共同解释。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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