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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75

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 6 项条款的精神,为推动上海市“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建设,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结合,对经认定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项目以及传统产业向“互联网+”转型升级项目予以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支持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主要从事实体商业零售、餐饮服务、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等,且上一年度实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60% (含)以上的,拟向互联网转型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三)主要运用互联网手段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具体可参照“上海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

二、扶持标准

对于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依据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条件。

四、申报流程

(一)按照区商务委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材料初审立项、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审计。

(三)区商务委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进行会商。

(四)对拟立项补贴项目,在区商务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企业。

五、申报时间

每年一次,具体以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六、申请材料

根据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相关材料。

七、附则

(一)对立项项目,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过程跟踪和成果验收;区财政局联合区商务委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二)区商务委开展项目专题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管理、专家咨询、专项资金审计等产生的费用,由专项管理费用支出。

(三)根据当年财政资金专项额度和项目申报数量,经区

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商,可适度调整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比例和最高额度。

(四)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六)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七)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或曾申报过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未获批的,不再受理申报。

(八)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微信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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