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 7 项条款的精神,为鼓励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得到社会资本认可并受到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支持对象
(一)运用互联网手段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具体可参照“上海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企业所获得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三、申报条件
(一)经重点产业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获得名列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的投资企业投资;
(三)申报企业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区商务委。
(二)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企业。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 4 月份对企业上年一自然年度获得的相关投资项目进行集中受理和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补贴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上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企业获得的投资的证明文件(在区市场监管局调取的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委托书、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企业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及企业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等);
(五)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
(六)认定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相关材料;
(七)区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除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两份。均
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必须有一份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原件。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先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具体情况在有效期内进行修订及延续。
(二)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三)同一企业或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投资项目补贴,且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中的类似的投融资项目补贴。
(四)申报企业未如实诚信申报或私下签订代持股协议并隐瞒实情的,将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予再次申请,若已补贴将追回所获得的补贴资金。
(五)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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