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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信息消费项目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31

推动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区建设,对通过评审的信息消费相关项目、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企业购买云服务用于运营和技术研发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的企业。

  2、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范围

  根据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区建设要求和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实施方案,围绕长宁区域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建设,发布《长宁区信息消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项目申报范围。

  三、申请材料

  按发布的《长宁区信息消费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相关材料。

  四、申报和评审流程

  1、按照区科委发布的《长宁区信息消费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区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申报材料初审;

  3、组织专家评审;

  4、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进行会商;

  5、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区科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扶持标准

  1、对立项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的方式,在取得成果并通过审计验收后,给予资金扶持。

  2、对于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总额不超过150 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于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效应好、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根据其成效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六、申报时间

  每年一次。

  七、管理制度

  1、对立项项目,区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过程跟踪评估和成果验收;区财政局联合区科委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2、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该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评估申请与总结报告,不参加验收评估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金补助。

  3、项目在实施期和验收评估后5年内有义务配合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统计调查等工作。

  4、区科委开展项目专题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管理、专家咨询、专项资金审计等产生的费用,在本扶持政策资金中列支。

  5、根据当年财政资金专项额度和项目申报数量,经与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会商,可适度调整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比例和最高额度。

  6、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7、同一企业或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区内科创政策体系内的多项政策。若有重复,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八、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5月12日印发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微信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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