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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2023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49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度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一)在青浦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青浦区经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经委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企业于2023年4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纸质报送文件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电子版刻盘)提交至区经委技术进步科,电子版材料发送至xyangyang000@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书面材料受理地点:青浦区公园路100号318室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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