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和完善徐汇区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为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造条件,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第五条(指标要求)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交通、建筑、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5人;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报通知)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两次,具体要求按照徐汇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和电子版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
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区商务委组织专家依照《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条(颁证)
通过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授予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铭牌。对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机构,由区商务委向市经信委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复审)
对已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工作通知由区商务委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复审材料)
开展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复审程序)
开展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并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和电子版评价材料。
区商务委按照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经过初审的书面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形成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复审结果)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调整)
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需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商务委,经审核确认后,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撤销)
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企业进入诚信黑名单。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调整和撤销的公布)
由区商务委确定调整或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对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徐汇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6日。原徐经技〔2006〕22号文件《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认定实施意见》停止实施。
徐汇区商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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