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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大力推进实施本区域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能降耗政策配套,实施表彰奖励,进一步提高各种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分配)

    徐汇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上海市和徐汇区节能降耗工作要求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降耗重点工作;支持纳入本区节能降耗指标考核的用能单位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节能水平;支持体现低碳节能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等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的节能重点领域。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徐汇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部门预算。

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等相关事宜。

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的原则,重点用于与区政府节能考核指标直接挂钩的节能降耗项目的建设和重点工作推进,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本区节能考核的用能单位、本区管理的公共机构、本区建筑节能考核范围内的建筑、经在本区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相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徐汇区域内的各银行、民非组织、担保机构等。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采用补贴、无偿资助、奖励等支持方式。主要支持以下各类节能项目及节能专项工作:

1、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对列入区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用于企业职工分流、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和经批准的其它用途。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经国家或本市备案的,在本区工商管理局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列入本区能耗考核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4、节能项目融资担保支持

对经区商务委认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其他列入节能工作重点领域的项目,通过风险补偿等机制鼓励各类银行和担保机构为有关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支持。

5、清洁生产项目

列入市有关清洁生产试点名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

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

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的企业。

7、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项目

列入市推进计划并在本区考核范围内投入使用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和燃气空调项目。

8、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列入本市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以及列入本市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9、建筑节能项目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公共建筑。

(2)整体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3)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标准达到70%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

(5)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公共建筑项目,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

(7)立体绿化示范项目。在相关重点区域的公共建筑上,利用屋顶、墙面等建筑空间开展的各类立体绿化项目,已享受绿地率抵算的立体绿化项目除外。

(8)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分项计量等。

10、节能产品推广及节能宣传专项

    对相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民非组织以及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节能宣传活动和产品推广活动(如节能照明产品、节能空调推广等非国家或市级推广、宣传活动等)。

11、节能重点区域专项

    支持徐家汇地区、漕河泾开发区、滨江地区、铁路上海南站地区和华泾地区等重点区域的节能工作。

12、能源审计和能源诊断项目

    支持区节能考核用能单位、公共建筑业主开展的能源审计工作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设备进行能源诊断工作。

13、节能目标责任和节能先进奖励

    对本区节能降耗指标完成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

14、重点部门、系统节能专项

    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对口市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如住房综合改造、绿色饭店、特种设备节能、电平衡、高效电机替代等节能专项工作。

15、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项目支出

    经区委、区政府审批确定的其他节能项目或节能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预算安排)

    区商务委(徐汇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立项、评审等。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区商务委(区节能办)根据区年度节能降耗重点工作,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委(区节能办)进行项目申报。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表);

2、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与对应项目有关的必需材料。

第九条  (资金审核)

    区商务委(区节能办)在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从立项依据、项目目标、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组织评审。

区商务委(区节能办)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计划,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资金划拨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的方式,按照项目批准时要求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职责)

    区商务委(区节能办)牵头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发展项目和节能产品推广等项目的管理;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项目的管理;区建交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检查)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项目管理牵头部门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重大项目,区商务委(区节能办)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商务委(区节能办)会同项目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并向区商务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商务委(区节能办)会同项目管理牵头部门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委托有关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报告进行验收,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职责)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节能办)、区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区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支持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资金绩效)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区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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