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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60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升松江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7〕285号)和《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号),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为实施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下设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成长性好、年销额连续三年增长30%以上。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高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队伍,并有一批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六)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在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必须有专利申请。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申报通知)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受理认定申请的时间为3月至4月期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登录“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申报项目信息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或开发区。

(二)所在街、镇或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经委进行受理审核。

第八条(评审与颁证)

区认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复审;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审查结果及专家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松江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颁发“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九条 (考核标准)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参加一次由区经委组织的考核评价。

参加考核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规定的时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经委。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自评表;

(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总结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文件的复印件);

(五)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

第十条(项目核查) 

区经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均为不合格。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产出成果显著的企业和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先进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项目调整)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十三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三)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违法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对调整与撤销的区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考核管理)

(一)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改进。

(二)因第十三条被撤销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三)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将撤销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已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撤销其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

(四)对被撤消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当年度暂保留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但需按要求参加次年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

(五)已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不再参加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区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贴;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本区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或从外省市迁入本区的国家级或省(直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新认定的相应级别标准给予补贴。

一次性补贴是指松江区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用于开发机构基础建设、购置用于研究开发必需添置的设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补贴,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企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助资金。若发现企业没有按规定使用的,保留追回拨出款项的权利。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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