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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78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依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配套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立项项目。

第三条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松江区科技、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性、示范性和经济社会效益,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企业应依法成立,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和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的申报要求。

第六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已投资的创新项目;创新集群建设项目。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等;

(二)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纯贸易企业等。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创新资金采取前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般项目资助1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度用于本区立项项目与配套市级立项项目的资金比例原则上约为1:1。

第十条 区科委每年参照市级创新资金的申报要求,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创新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区科委参照市级创新资金评审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区科委领导班子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是否立项和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区科委通过网站等途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手续,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区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科委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按合同执行、无故中止合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经费等重大违约行为,区科委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相关处理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科委用于创新资金项目评审、验收及跟踪管理工作的费用,按资金总额的5%纳入区科委年度预算。区科委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审计,经费由管理费列支。

第十七条 松江区科技攻关和软课题研究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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