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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补贴

发布时间:2018-08-11 |栏目:其他扶持 |浏览次数:385

政策依据:

《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松府〔2017〕277号);

《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沪松人社〔2018〕73号)。

政策要点:

鼓励经营地在本区的中小微企业录用本区户籍初次就业应(历)届高等学校毕业生,企业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企业5000元/人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

经营地在本区的中小微企业。

申办流程: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提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

2、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3、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

申请材料:

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五证合一除外);

3、用人单位房产证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和《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名册》;

5、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高校毕业生户口簿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毕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须知: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与应(历)届高校毕业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相应补贴。

主管部门: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部门:松江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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