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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2028

发布时间:2023-07-1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350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一)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全面鼓励本区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就业,扩大岗位供给,拓展就业增量。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当年度吸纳5人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首次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上限为10万元。

(二)一次性用工补贴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象向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重点、特殊群体倾斜。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以下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为当年度首次录用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用工补贴:

1.录用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每录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5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2.录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或劳动年龄段内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特殊人员,每录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

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等就业帮扶,加大灵活就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或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每月补贴标准为按本市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二)就业见习补贴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求职群体就业预备阶段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更多优秀用人单位成为本区就业见习基地,招录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求职群体和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1.见习综合管理费补贴

各类园区、人力资源公司和行业协会等经认定为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对其所属外派单位提供就业见习服务,并对见习外派学员进行日常管理,可以根据管理见习学员人数申请见习综合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与就业见习学员见习期一致。

2.见习基地运作费补贴

本区就业见习基地,日常运作规范,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评估结果,达到市A级和B级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和1.6万元运作费补贴。未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评估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度按要求招录就业见习学员的,给予正式就业见习基地1.2万元运作费补贴,给予试运作就业见习基地6000元运作费补贴。

(三)大学生实习补贴

巩固和扩大大学生实习基地规模,为高校大学生等青年提供更多实习机会。

1.实习费补贴

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暑期实习,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实习费补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交通、午餐费补贴;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本区实习基地企业实习,实习费补贴参照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实习补贴涉及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区财政资金承担,其他由实习基地企业承担。

2.实习基地运作费补贴

各类企业、园区等经认定为“杨浦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当年度按要求招录大学生参加实习的,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运作费补贴,补贴标准为:A级2万元、B级1.6万元、C级1.2万元、D级6000元。

三、促进公共就业服务

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鼓励具有办学资质或具备“青年求职能力训练”项目实施能力、促进青年就业的实施单位申报区就业训练基地,承担青年就业训练项目。持续推进“乐业空间”布点扩容,将就业服务融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解决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

(一)试点开展失业青年就业训练服务。鼓励经认定的本区就业训练基地招录本区高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训练服务。

1.就业训练费补贴

提供就业训练不少于6天、45课时的区就业训练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训练费补贴。

2.促进就业补贴

区就业训练基地应持续跟踪就业训练成效,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经就业训练服务后,半年内实现首次单位稳定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每实现1人单位稳定就业给予区就业训练基地5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

(二)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效能。鼓励街道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评价,每年给予街道10—5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基层就业数据调查、就业创业活动组织、招聘会、专题系列讲座、乐业空间运作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深化创业型城区建设,加大对创业组织的扶持力度,营造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启动补贴

重点关注大学生创业项目、创业新苗、马兰花创业培训中的优秀创业者(创业团队),当年度在本区注册企业,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万元补贴;运营满1年、经评估合格的,再给予3万元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

在本区新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录用至少1名本市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月8人为限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在其登记的37—60个月内,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月8人为限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运营补贴

鼓励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增强孵化成效、带动地区就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上一年度服务成效进行评估,对于评估达标的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运营补贴。达标基地择优给予表扬且推优申报市级基地,对于连续两年评估不达标的基地,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2.成效补贴

(1)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帮助经认定的创业者(创业项目)成功在本区注册,每帮助1个创业项目实体落地孵化,且运营满1年的,给予区级孵化基地5000元一次性补贴。

(2)鼓励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录用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等就业,每录用1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孵化基地500元一次性补贴。

五、拓展对口地区劳务协作

(一)支持设立劳务服务工作站

鼓励对口协作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区设立劳务服务工作站,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招聘咨询、稳岗就业等服务。按照各县(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果,每年给予每个劳务服务工作站3—5万元运营补贴。

(二)支持设立劳务开发基地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区对口协作地区设立劳务开发基地,实际运营半年以上,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来沪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根据实际工作效率,给予5万元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

(三)支持转移来沪就业

1.本市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来沪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实际转移来沪人数计算,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开展转移服务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通费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

2.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帮助首次在沪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录用一名农村劳动力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每录用一名脱贫劳动力给予用人单位1500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

3.组织开展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在沪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关心关爱活动,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四)支持开展就业能力培训

1.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参加由两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具备培训资质的本市用人单位或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组织的岗前技能培训,按照在当地培训每人500元,来沪培训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实施机构岗前培训补贴,每家培训实施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5万元。

2.定期开设本区对口协作地区劳务转移工作人员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班,相关要求及费用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援滇劳务协作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执行。

六、其他

1.用人单位吸纳同一名劳动者就业,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和一次性用工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一次性用工补贴和市级同类用工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2.一次性用工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3.长期失业青年,是指35周岁以下、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青年。

4.本实施意见所涉及资金从市级、区级财政列支。

5.本实施意见从2023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6.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来源::上海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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