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外资发展质量,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总部资金是指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资金。总部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开办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总部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上海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
(二)租房资助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高能级奖励
对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
(四)经营奖励
对在上海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上海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5亿元、不足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需在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
(五)增资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本办法实施期间仅可享受一次增资奖励。
增资奖励对应的增资金额应以自然年度内被纳入商务部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3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
企业需在增资金额到位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开办资助。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和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总部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确定总部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组织资金申报和评审,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做好财政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上海市总部资金的申报和初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市商务委发布年度总部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
(四)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确认最终评审意见。
(五)市商务委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预算编制管理)
市商务委应根据预算编制和市与区财力结算管理要求,按照最终评审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区分担比例,每年预算编制时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市级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年度预算。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将上海市所涉及企业的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纳入区级年度预算。
第八条(预算执行)
市财政局每年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相关资金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正式下达。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从评审通过的当年起按年拨付资金。各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过渡期管理)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审核通过,目前尚在资金拨付期的项目,统一按原审核结果继续执行,直至资金全额拨付完成。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总部企业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各区按规定使用资金。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总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上海市域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月31日止。
来源::上海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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