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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市场化引才荐才奖励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3-2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关于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服务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委〔2020〕88号)精神,加快推进“青峰”人才政策落地,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荐工作,实施“青峰”引才计划,加快形成引才聚才合力,进一步营造海纳百川、广纳贤才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具体是指在青浦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管理以及与青浦区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机构

1.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

2.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等各类海外人才机构;

3.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有条件为青浦区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组织。

(二)个人

个人是指经选聘的“青峰”引才大使。

主要对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等各类海外人才机构的负责人,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知名院校的专家学者、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企业家、活动家、社会知名人士及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等。

选聘流程: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区委人才办提交《“青峰”引才大使申报表》(见附件2),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进行选聘。

二、引荐范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与青浦区加强合作,围绕5G及应用、大数据等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和创新金融、服务经济、总部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教育、卫生、农业、文旅、体育、社会治理等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积极引荐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成员;一批能够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重大关键性难题,能有力带动产业领域和专业领域发展的菁英人才;一批专业能力突出、工作业绩显著、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三、引荐人才类别

1.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或两个以上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3.省部级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省部级海外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4.海外优秀人才。主要包括: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有成为行业领军人才潜力的创新人才,在海外取得学位或具有较丰富的海外经营管理经验的创业人才。

四、引荐人才条件

引荐的人才一般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创新人才须受聘在关键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一般年薪不低于50万元。海外优秀人才还需经区委人才办认定。

2.用人单位为在青浦区正式注册登记并实体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企业。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3.引进人才能够推动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社会带来一定就业机会;或其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先进能够推动企业重大课题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生产。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以及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引荐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审核可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五、奖励标准

根据引荐人才的不同类别,分别给予引荐单位(个人)下列奖励。

1.国内外顶尖人才。奖励标准50万元/人。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20万元/人。

3.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5万元/人。

4.海外优秀人才。奖励标准2万元/人。

引荐的人才在三年内入选更高层次人才计划或符合更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照更高层次人才类别的奖励标准,给予补差奖励;对获得多项奖励类别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六、申请程序

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集中审定1次,具体受理由区人社局负责,程序如下:

1.申请。引荐单位(个人)在引荐人才落地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后,填写《青浦区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审核。区人社局对引荐单位(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助意见,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公示。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的引荐单位(个人)奖励名单,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取得奖励资格。

4.拨付。区人社局分3次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引荐单位(个人)。

(1)首次拨付。根据引荐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式到岗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50%;

(2)中期拨付。在首次拨付满一年后,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引进人才到岗后开展研发技术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业绩证明,或创业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社会解决就业岗位等业绩贡献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30%;

(3)末期拨付。在引荐人才到岗开展创新创业项目满3年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引荐人才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20%。

七、提交材料

申请所需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奖励者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申请奖励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引荐人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入选人才计划和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引荐人才中创业类人才需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企业任职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创新类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明确标注劳动薪酬待遇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由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创新创业业绩报告及证明材料(含研发技术或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业绩证明;创业企业正常运营并取得经济效益、提供就业岗位证明等)。

5.由引荐人才本人签字确认的相关情况说明。

八、附则

1.引荐的人才同时符合多个类别,奖励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同一社会力量同时引荐多名人才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2.申请奖励者必须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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