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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的实施细则》2024-2029

发布时间:2024-05-0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501

​根据《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 》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对 《意见》 具体实施制订如下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本区设立的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 “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和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

二、支持标准

(一) 开办资助

对在上海市认定,符合条件的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按照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沪商规〔 2024〕2号 )的规定可申请市级开办资助。

(二) 租房资助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对 在上海市认定 ,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万美元 ,且 为 10名及以上员工在上海市缴纳社保 的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过 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

对既符合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沪商规〔 2024〕2号 )中关于 租房资助 规定,又 符合 本细则的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 优先申请市级租房资助。

总部型机构:对 在上海市认定 , 实缴注册资本 不低于 100万美元(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部型机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 且 为 10名及以上员工在上海市缴纳社保 的 总部型机构 ,租赁办公用房的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以不超过 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 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或 总部型机构 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 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 高能级奖励

对在上海市认定 的,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按照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沪商规〔 2024〕2号 )的规定可申请市级高能级奖励。

(四) 经营奖励

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对在上海市认定 , 符合条件的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 按照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沪商规〔 2024〕2号 )的规定给予市级经营奖励。

对在上海市 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万美元的, 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 15亿元人民币的地区总部或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事业部总部,且已享受完该标准下的经营奖励的 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 , 年营业额达到 50亿元人民币再次给予奖励。其中,年营业额达到50亿元、不足8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达到80亿元、不足1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需在达到 经营奖励标准后且已享受完 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 15或20亿元人民币的经营奖励 的下一年度才可提交申请。

总部型机构:对在上海市认定 ,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万美元(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 总部型机构 ,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 100万美元), 从认定之年起, 年营业额达到 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总部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 2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达到 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1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需在达到 经营奖励标准的下一年度才可提交申请。

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 15亿元人民币的,并已享受完该标准下经营奖励的总部型机构 , 年营业额达到 50亿元人民币再次给予奖励。其中,年营业额达到50亿元、不足80亿元人民币,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达到80亿元、不足100亿元人民币,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需在达到 经营奖励标准后且已享受完 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 15亿元人民币的经营奖励 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

(五)增资奖励

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 。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 1000万美元,可获得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同一增资仅可享受一次奖励。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按照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沪商规〔 2024〕2号 )的规定可申请市级增资奖励。

本 实施细则 实施期间 仅可享受一次增资奖励。 增资奖励对应的增资金额应以自然年度内被纳入商务部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 3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

企业需在增资金额到位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市级开办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 企业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 区 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 1年以上;

(二) 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 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

(三)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不得申报。

( 四 )按 规定报送 外商投资 企业 信息报告;

( 五 )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

( 六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 区 商务委发布年度总部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

要求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 可以 根据 申报通知要求 ,向 黄浦区商务委 提请申请。

( 三 )区商务 委 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 ,结合第三方评审机构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 四 ) 区 商务委将最终 审核 意见 结果 通知区财政局。

五、 过渡期管理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审核通过,目前尚在资金拨付期的项目, 统一按原办法继续执行,直至资金全额拨付完成。

六、监督与管理

区商务委会同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 本 区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商务委 负责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问题解释、事项咨询和申报材料的一口受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 自 202 4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 9 年 5 月 9 日。原 《 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 细则》( 黄商务委〔 20 20 〕 3号) 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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