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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9-07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29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工作,推进浦东新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落实引领区建设及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工作要求,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浦东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浦东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三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海关等部门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保护名录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浦东新区已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二)浦东新区符合先导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商标;

(三)浦东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老字号、优质农产品等企业的商标;

(四)在浦东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商标;

(五)在浦东新区容易遭受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六)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注册商标,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权利人主动申请;

(二)经相关政府部门、街镇推荐;

(三)经负责组织、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推荐;

(四)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六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经其他单位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出具推荐函并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将是否纳入保护名录的结果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相关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使其注册商标被纳入保护名录的;

(二)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权利人注销、被吊销或者失联的;

(五)商标被无效、撤销、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保护目录的情形。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发布保护名录。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浦东新区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保护需求及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就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通过快速维权机制、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第十四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遭受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请求帮助。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向商标权利人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区外被侵权的情况,充分发挥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区域商标侵权协作执法,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视情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浦东分中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商标海外维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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