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根据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协系统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同时认真落实上海市科协《关于贯彻落实中国科协服务科技经济融合发展行动实施意见》,团结引领以院士专家为代表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帮助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是指奉贤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奉贤区内的园区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科协相关规定和程序建立的“院士工作站(服务中心)”和“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的主要服务内容:
1. 为企事业科技发展战略决策和产业核心技术研究布局提供咨询服务;
2. 为企事业高层次多学科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
3. 为企事业技术研发攻关和产业联盟发展提供服务;
4.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产业化应用提供服务;
5. 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站管理
第四条 申报类型:
上海市院士 (专家)工作站 (服务中心)按照申请建站主体和引进院士专家类型不同,分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四种类型。其中,引进院士团队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院士服务中心;引进首席专家团队的单位,申报建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中心。
第五条 申报范围:
1. 申报单位须为在奉贤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站申报主体:围绕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需求,引进外部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开展具体项目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中心申报主体:以服务区域或产业链共性技术需求为目的,引进外部院士或首席专家团队开展合作的园区(包括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平台型企业或组织、大型集团公司等。
2. 申报单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奉贤区产业规划导向,或为关键民生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树立优质企业品牌。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
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具备较强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中小民营企业建立工作站。
第六条 申报受理程序: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申报程序等按照市科协当年最新申报通知要求执行。区科协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并组织开展申报单位的实地调研,确认推荐的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秘书处。
第七条 奖励政策:
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复建站的,区科协给予一次性建站资助,院士工作站 15 万元、院士服务中心 20 万元、专家工作站 10 万元、专家服务中心 10 万元,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工作规范:
1. 命名格式。依据审批机构的批复文件统一工作站的命名格式为“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或“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落款为审批机构和相关单位。建站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名的,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更名并备案。
2. 服务方式。建站单位必须配备工作站服务机构,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服务工作,负责确定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3. 聘任方式。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专家,由建站单位聘任。建站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增聘、调整有关院士专家,须报秘书处备案。
4. 协作方式。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专家应当签订工作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以自愿、平等、诚信、互利为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
第三章 评估考核
第九条 区科协每年对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建站一年(批复下发日计)以上的工作站需参加评估。市科协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的年份原则上区科协当年不再重复开展评估工作,按市科协评估结果执行。
第十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数据采集、书面汇报、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对全部工作站进行综合打分,根据分数由高至低排名,选取前 30%参加专家评议,通过现场答辩评选优秀工作站,优秀占比原则上不超过工作站总数的 15%。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区科协对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工作站予以示范表彰,并奖励 8 万元;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辅导整改。不参加评估的视作不合格。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建议市科协予以摘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站奖励扶持资金用于院士专家劳务费(讲课费、讲座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发(购置设备、能源材料测试化验等)和人才培养(进修、培训、引进人才)等。奖励扶持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建站单位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应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工作站需将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区科协,区科协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奉贤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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