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关于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对质量提升工作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之路,提高企业质量竞争力,推动金山实现“南北转型”高质量发展,结合金山区实际,根据《金山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政策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金山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各类组织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
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支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本办法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二章 支持项目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金山区区长质量奖”、“金山区质量金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组织,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一)对获得“上海市产业质量提升标志性项目成果”的组织,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上海市共性质量技术攻关项目成果”的组织,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
对获得市级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的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标准领跑者)
对获评国家级、市级“标准领跑者”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组织,给予最高10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上海品牌)
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再认证的,每次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上海标准)
对获评“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组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标准化技术组织)
(一)对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承担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或国家标准验证点工作的组织,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四条(标准制修订)
(一)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的组织,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组织,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订其他重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的组织,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国外先进标准的,给予最高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的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组织,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主导制订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组织,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主导制订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给予最高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上海市地方标准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发布上海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的区内社团组织,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修订上述标准的,支持额度不高于制定上述标准支持额度上限的50%。同一单位参与的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视情况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标准化示范试点)
经国家、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计量测试中心)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取得筹建资格后能够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筹建任务并正式获批建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七条(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对入选国家级、市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或取得命名的实施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八条(质检中心)
对首次获得国家质检中心、上海市质检中心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计量认证)
对首次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组织,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条(CNAS认可)
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组织,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产品、体系认证)
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二条(首席质量官和标准化总监)
对聘请经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化总监的组织,给予最高1万元资助。其中参加政府部门等组织的公益培训而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支持原则)
(一)组织享受专项资金政策金额应考虑其对地方的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组织在同一年度获得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更高级别的奖励后,不再对低级别的进行奖励;同一组织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制(修)订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项目不超过5个;每家组织年度享受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金山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组织或个人所获荣誉或取得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组织或个人最新信用信息报告。
具体各项目材料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组织或个人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资金支持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资金用途)
获扶持的组织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组织后续质量改进、标准创新、品牌建设、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工作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2日印发的《金山区关于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实施细则》(金市监质〔2024〕4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来源:上海金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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