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实施意见》已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4 年第16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委〔2023〕183 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领域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沪委金融办〔2024〕97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集约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运用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临港新片区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
第二条 本意见支持范围为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重点产业企业。
第三条 贷款包括企业自2019 年8 月起提款的、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本外币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含)以上且贷款发放满6 个月。贷款原则上应用于企业自身的产业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科技研发等经济活动。
第四条贷款贴息根据贷款类别,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享受同类支持政策时从优不重复。
第五条 贷款贴息实行“免申即享”,贴息资金按半年度发放。开发性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符合条件的贷款发放机构应积极配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开展贴息工作。
第六条 贷款发放机构应对贴息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合规性负责。贷款发放机构应做好贷款的跟踪监管,确保贷款使用合规、正常偿还。
第七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政策的综合评审、资金拨付和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
31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委〔2023〕183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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