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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3 |栏目:其他扶持,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708

  为推进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以下均称“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工作站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和《金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委办〔201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工作站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条 (支持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资助资金:

  (一)获得命名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获得命名的金山区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 (资助标准)

  经命名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60万元的资助资金。

  经命名的金山区专家工作站根据工作站所属领域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的资助资金;其中:工业和农业领域给予30万元的资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承担单位为体制内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资金;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给予15万元的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分两批拨付。

  (一)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平台项目合同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先行拨付80%的资助资金,实施为期二年的合同目标管理;

  (二)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工作站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等,由区科委组织评审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验收,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第四条 (绩效评估)

  加强对工作站建设的规范化管理,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原则,综合定性和定量因素,定期对已经建成的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

  连续二次绩效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参加评估视作不合格),撤消金山区专家工作站和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命名(报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合同签订。凡被命名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金山区专家工作站的,由区科委统一安排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平台项目合同书》;

  (二)审核批准。区科委核准通过后,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根据“工作站平台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区科委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工作站。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站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平台项目合同书》条款使用,使用中要做到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助资金可用于已签订的《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平台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科研开发、研究,技术或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其他与科研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四)设工作站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未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4、《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平台项目合同书》中“违约责任”中的相关约定。

  第七条 (附则)

  1、在完成《金山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平台项目合同书》的金山区专家工作站中优先推荐产生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并给予差额资助。

2、本办法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命名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金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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