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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5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规范和加强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工程中心是宝山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本区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 区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有引领作用。

第四条 区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本区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区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区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对区工程中心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协调区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区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所需的经费支持与相关条件保障。

(二)聘任区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三)对区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区科委做好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申请区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区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一定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区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带头人1-2人,拥有相对稳定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5人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其中,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必要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少于10台/套(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 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 150 万元)。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重点支持行业可适当放宽。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2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第八条 组建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照区科委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线上提交《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等相关附件。

(二)区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区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区工程中心组建名单。

第九条 经批准组建的区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区工程中心序列并享受相应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区工程中心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区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第十二条  区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区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审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人数为五至九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区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针对行业、领域的共性与关键技术,提出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区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区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50%。区工程中心需设专职秘书岗位。

第十五条 区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区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内外科技合作及科普展示教育,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七条 参照《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工程中心须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

第十八条 区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主要利用区工程中心的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区工程中心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区科委每年对部分区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形式包括:听取区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区工程中心、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条 区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委审核。

第五章 评估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区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区工程中心评估。评估主要对区工程中心在评估周期内的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及影响力、开放共享与合作交流、运行管理与发展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区工程中心按照“合格”、“不合格”两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评估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区工程中心将不再列入宝山区工程中心序列。评估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区工程中心资格:

(一)不接受区科委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二)评估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区工程中心资格;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7日。

来源:宝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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